廣東省湛江市雷州市西湖大道36號房產租賃項目更正公告
本項目于2023年12月27日在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湛江市)媒體上發布公開招標公告,現對本項目招標文件的內容做出以下更正:
一、原招標文件第3頁,內容為“十、投標文件遞交時間:2024年1月18日9時00分至9時30分(北京時間)。”
現更正為“十、投標文件遞交時間:2024 年 1 月 26 日 9 時 00 分至 9 時 30 分(北京時間)。”
二、原招標文件第3頁,內容為“十一、投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2024年1月18日9時30分(北京時間)(9時00分開始受理投標文件)。”
現更正為“十一、投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2024 年 1 月 26 日 9 時 30 分(北京時間)( 9 時 00 分開始受理投標文件)。”
三、原招標文件第3頁,內容為“十二、遞交投標文件地點:湛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湛江市赤坎區體育北路2號天潤中心六樓 2號多功能廳 號開標室)。”
現更正為“十二、遞交投標文件地點:湛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湛江市赤坎區體育北路2號天潤中心六樓 2號多功能廳原6 號開標室)。”
四、原招標文件第3頁,內容為“十三、開標地點:湛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湛江市赤坎區體育北路2號天潤中心六樓 2號多功能廳 號開標室)。”
現更正為“十三、開標地點:湛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湛江市赤坎區體育北路2號天潤中心六樓 2號多功能廳原6 號 開標室)。”
五、原招標文件第12頁,內容為“17.3 投標保證金在 2024 年1月16日 16 時(北京時間)前到達指定收款賬號(以銀行收到為準)。”
現更正為“17.3 投標保證金在 2024 年 1 月 24 日 16 時(北京時間)前到達指定收款賬號(以銀行收到為準)。”
六、原招標文件第5頁,內容為“1、租賃標的附屬物其中部分設備設施(供電、空調、電梯、消防設施)所有權為原承租方所有,若中標人為新承租方,則招標人須與原承租方在本項目租賃合同簽訂前妥善處理上述設備設施,保證招標人對租賃標的物享有完整的、排他的所有權,和第三人不存在與租賃標的物相關的產權糾紛。”
現更正為“1、租賃標的附屬物其中部分設備設施(供電、中央空調、電梯、消防設施)所有權為招標人所有,由新承租方使用。”
七、原招標文件第23頁,內容為“附表四 商務評分表”
現更正為“附表四 技術評分表”。
八、原招標文件第26頁,內容為“2、合同到期或解除、終止: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 15個工作日內乙方應返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經甲方驗收后確認,若有非自然損耗的破壞、毀損,乙方應負責修繕或承擔修繕的費用。乙方租賃房屋期間購置的可移動物品及部分設施設備(供電、空調、電梯、消防設備)的所有權歸于乙方,由其自行收回。乙方在經營期間所構建的建筑物(如樓房、餐廳、廚房等建筑物),裝修、裝飾的部分如室內外裝修設施、衛生間設施、電信設備等,須無償交甲方。該房屋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遺留的物品,超過 15 個工作日后,甲方可作為無主物品有權自行處置。”
現更正為“2、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15個工作日內乙方應返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經甲方驗收后確認,若有非自然損耗的破壞、毀損,乙方應負責修繕或承擔修繕的費用。乙方租賃房屋期間購置的可移動物品由其自行收回。乙方在經營期間所構建的建筑物(如樓房、餐廳、廚房等建筑物),裝修、裝飾的部分如室內外裝修設施、衛生間設施、電信設備、供電、中央空調、電梯、消防設備等,須無償交甲方。該房屋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遺留的物品,超過 15 個工作日后,甲方可作為無主物品有權自行處置。”
九、原招標文件第48頁,內容為“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的技術商務評分表要求為本項目提供合理可行的技術服務方案,格式自定,包含但不限于:”
現更正為:“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的技術評分表要求為本項目提供合理可行的技術服務方案,格式自定,包含但不限于:”。
本更正公告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與招標文件內容不一致之處,以本更正公告為準。
招標人:雷州市人民政府雷城街道辦事處
招標代理機構:廣東珩信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日期:2024 年 1 月 10 日